发布日期:2007年01月16日
会议由理事长李家春院士主持,主要议程为:
一、制定第八届理事会工作目标
首先,李家春理事长强调了理事会制定任期目标的重要意义。第八届理事会应着重从两个方面来开展工作:一方面,使广大力学工作者广泛地了解: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会不断对力学提出新的重大需求;另一方面,加强学科宣传工作,使公众、学术界、科技决策部门更好地了解力学学科在科技前沿、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力学工作者在国家科研体系的关键作用。随后,他就本届理事会的4项任期目标提出初步意见,提请常务理事们讨论。
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结合在理事会中的工作分工对这4项目标展开了深入、认真的讨论,发言中提出了许多新思路,最后确定了本届理事会的任期目标为:
(1)推动前沿研究,扩大国际影响;
(2)紧密产学研、跨学科联系,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3)促进素质教育,培养优秀人才;
(4)明确学科地位,普及力学知识。
接着,他又围绕任期目标,提出了四年期间要做的几件大事或重点工作:
● 筹建国际力学中心,申办2012年国际力学大会(ICTAM’ 2012),办好“庆祝成立50周年大会暨学术大会’ 2007” 及系列国际学术会议;
● 办好产学研,跨学科学术交流会,拓展力学工程应用范围(大型运输飞机和客机、近空间飞行器、海洋工程等),凝聚环境研究队伍;
● 办好周培源大学生力学竞赛,钱伟长教育思想研讨会,系列青年学术讨论会;
● 办好精品、特色期刊,出版科普丛书,完成学科研究报告。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工作分工
在确定了任期目标和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经过与会常务理事的讨论,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的进行分工:
理 事 长: |
李家春 |
负责全面工作 |
副理事长: |
程耿东 |
外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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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世强 |
科普工作、期刊工作 |
|
樊 菁 |
组织工作 |
|
方岱宁 |
学术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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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岩 |
促进工程应用和与产业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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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人怀 |
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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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振苏 |
青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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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晓静 |
促进可持续发展工作 |
秘 书 长: |
王建祥 |
负责日常工作 |
常务理事: |
||
洪友士、卢天健、王建祥、张洪武、郑泉水 |
外事工作 |
|
王建祥、杨亚政 |
组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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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更开、孟庆国、魏悦广、吴林志、虞吉林、张伟、朱位秋、仲政 |
学术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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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西桥、孟光、沈清、孙茂 |
青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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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西桥、洪友士、矫桂琼、亢一澜、王乘、杨嘉陵、张文 |
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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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乘、魏悦广、杨亚政、张洪武、 赵跃宇、郑泉水 |
期刊工作 |
|
方竞、张文、仲政 |
科普工作 |
|
邓小刚、黄培彦、江松、卢天健、 孟庆国、彭向和、吴有生、杨嘉陵 |
促进工程应用和与产业结合 |
|
方竞、黄培彦、彭向和、吴有生 |
促进可持续发展工作 |
三、讨论通过“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期刊编委会管理规定(修改稿)”
分管组织工作的樊菁副理事长对“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期刊编委会管理规定(修改稿)”进行了说明,着重对“修改稿”中专业委员会和编委会组织规模的规定征求了大家的意见。经过认真讨论、修改,全体通过了“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期刊编委会管理规定(修改稿)” (见附件1)。
四、副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的聘任
樊菁副理事长向大家介绍了副秘书长候选人的情况,同时说明了专职副秘书长仍按照惯例由办公室主任担任。经过大家的讨论,一致通过了第八届副秘书长的聘任人选:
专职副秘书长:
杨亚政:办公室主任
副秘书长(聘)
刘青泉: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研究员
任玉新:清华大学航空航天学院教授
邱志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
五、第八届理事会名誉理事、特邀理事的聘任
常务理事们对第八届理事会名誉理事和特邀理事的聘任人选展开了讨论。根据名誉理事、特邀理事的聘任条件,提出了若干人选。为保证被推荐人选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以保持力学学会与各界紧密联系的传统,决定在会后留一段时间给常务理事考虑,然后将名单推荐至学会办公室,最后由理事长、秘书长工作会议讨论决定。
六、“庆祝成立50周年大会暨学术大会’ 2007”的组织和安排:
分管学术工作的方岱宁副理事长对“成立50周年大会暨学术大会’ 2007”的筹备方案向各位常务理事做了详细的说明:
(1)组织委员会的成员由第八届常务理事担任,会务由办公室负责,并联络国内主要力学单位作为协办单位;
(2)大会与国际力学联盟(IUTAM)在北京的执委会衔接,届时将邀请国际力学联盟(IUTAM)执委出席大会开幕式;
(3)大会将编辑出版“五十年大事记”,举办中国力学五十年成就展,内容包括获奖学术成果,会议论文专著,期刊等等,大会还将举办涵盖力学各分支领域,交叉领域的学术交流、教育和教学交流,力学实验设备、软件和出版物的展览以及学会的理事会活动;
(4)为加大宣传力学50年来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大会将邀请教育部、科技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的领导和专家出席会议;
(5)大会采取主会场、分会场及专题研讨会相结合的方式,主会场将组织力学回顾系列报告;
(6)大会的组织工作分为4个筹备组:
① 五十周年回顾展览组:秘书长王建祥负责;
② 学术活动组:副理事长方岱宁负责;
③ 对外联络组:副秘书长杨亚政负责;
④ 经费筹备组:孟庆国、杨亚政负责。
常务理事们对学术大会的组织和活动安排展开讨论,并提出许多建议,为明年大会的顺利召开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七.“力学学科发展研究报告”研讨会
下午会议的第一项议程是:针对力学学科发展报告初稿,召开力学学科发展研讨会。中国科协的胡春华同志参加了此次会议,她对中国科协组织开展学科发展研究及发布活动做了概要性的介绍,充分肯定了对这次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的重视程度和组织工作,同时也对参加讨论会的专家、学者表示感谢。接着,力学学科发展研究项目负责人,李家春院士就力学学科发展报告的意义、步骤和实施方案做了进一步的说明,并扼要介绍了报告的内容。随后,综合报告负责人方岱宁副理事长,详细介绍了整个力学学科发展研究报告的框架、内容和特点,同时还针对报告撰写过程中的要点,如:力学学科的定义、重大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发展目标和措施等等,向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常务理事们肯定了前一阶段学科发展报告撰写的组织工作,以及力学学科发展报告内容的广泛涵盖面和权威性,并就报告中的有关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为了更好地完成对一个时期学科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重要文件,提出了以下原则性的意见:
(1)报告要突出力学学科的基础性和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紧密联系的特点;
(2)力学作为发展较为成熟的学科,其发展研究报告能够对其他学科的发展起到启迪和引领的作用;
(3)报告中的发展趋势和力学成果的介绍要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相结合来进行;
(4)整个学科发展研究报告的撰写要充分考虑读者对象的特点,其内容和语言组织上要有针对性;
(5)力学学科发展总目标应该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既要高目标,又切实可行。。
八、筹建“国际力学中心”事宜
国际力学中心的筹建将是2007年的重要工作,李家春理事长向各位常务理事说明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扩大国际学术影响;为亚太地区力学界服务;促进中国力学发展。他还对国际力学中心的性质做了说明:中心是民间学术组织(NGO);中心隶属于国际力学联盟(IUTAM);中心将与国际科联(ICSU)亚太地区办事处合作。此外,筹建中的国际力学中心的任务应该是:
(1)扩大在主要学科领域的影响;
(2)加强科学家之间的交流;
(3)促进所有科学家参加中心的活动;
(4)提供力学界内权威的建议。
李家春院士还介绍了为筹建“国际力学中心”的前期工作进展。目前,筹建“国际力学中心”的工作得到了国际力学联盟(IUTAM)和中国科协国际合作局的支持,并由郑哲敏先生在中国科协纪念国际科学联合委员会(ICSU)成立75周年会议上做了筹建中心的报告。同时,学会正在争取多数亚洲国家的支持,我们将向中国科协递交正式的书面申请报告。
各位常务理事对“国际力学中心”的筹建都表示了支持,对学会的前期准备工作给予了肯定,同时也针对其中诸如:力学中心的委员会构成、运行模式、组织构架以及后续工作等问题展开了讨论,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
九、审批2007年活动计划
方岱宁副理事长对“2007年活动计划”给大家做了详细介绍,经过大家补充,全体通过了2007年的活动计划(见附件2)。
短短一天的会议,来自全国各地的常务理事根据议程,就任期目标和近期工作的9个重要方面展开了集中、高效的讨论,并达成了共识,这是新一届理事会工作的良好开端。我们深信,在新一届的理事会的共同努力下,在未来四年中,将会取得更大的发展与进步!
附件1
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编委会
管理规定(修改稿)
(2006年12月11日常务理事会通过)
为了加强和促进下属分支机构的规范运作和依法活动,积极发挥分支机构在学术交流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以下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CSTAM)下属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编委会是根据力学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应用和教学的发展需要而设立的二级专业分支机构,是开展学术活动的重要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学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接受直接领导。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编委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编委会)的宗旨是:团结、联合、组织力学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按照不同领域或专业开展学术、技术交流和教学活动,围绕本专业业务,努力为会员服务,提高所属专业领域的科研、教学、应用水平,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专委会/编委会应坚持学术民主和组织上的健全、开放,根据学科发展和技术应用的需求开展活动。
第三条 为规范专委会/编委会的组织和学术活动,根据章程制定本条例。各专委会/编委会应在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所属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二、组织机构
● 专委会(含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各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5人,秘书1人,委员一般为10~20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4年。主任委员一般不得连任。
第五条 专委会的主任委员负责本专委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专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为4年。专委会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应当通过主任会议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并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六条 专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专委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上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七条 专委会委员应由本领域内有一定学术成就并愿为专委会工作的专业人士担任,由专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聘任并上报学会通过,各专委会委员应按规定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完成专委会委托的工作,4年内参加活动出勤率不超过50%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由主任通告全体委员,并报学会备案。因上述原因退出专委会的委员,4年内不得申请委员资格。主任、副主任更换需上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专委会换届和学会换届同步,理事会换届后通知各专委会换届,自通知发出后三个 月换届完毕。新一届专委会主任人选由专委会全体委员民主酝酿产生,要求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并愿意投入精力认真负责地做好专委会工作。副主任人选应由新一届主任与上一届委员会民主酝酿产生,副主任人选应属不同单位。新一届委员构成应考虑单位性质和地区分布,委员应属不同单位,同时新成员数目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换届名单应在规定时间内,由上一届主任报至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 编委会:
第九条 各期刊编委会设主编1人,副主编2~5人,编委(含主编、副主编)一般不超过30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4年。主编一般不得连任。
第十条 编委会的主编负责本编委会的工作,副主编协助主编开展工作。编委会的主编不能正常领导编委会工作时,应当通过主编会议指定一名副主编具体负责,并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 编委会由主编、副主编组成主编会议,为本编委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编委会的重
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编会议审议通过,并上报常务理事会。
第十二条 编委会编委应由本领域内有一定学术成就并愿为编委会工作的专业人士担任,由
编委会主编会议决定聘任并上报学会通过。各编委会编委应按规定参加编委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完成编委会委托的工作,4年内参加活动出勤率不超过50%的编委,视为自动退出,由主编通告全体编委,并报学会备案。因上述原因退出编委会的编委,4年内不得申请编委资格。主编、副主编更换需上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编委会换届和学会换届同步,理事会换届后通知各编委会换届,自通知发出后三个月换届完毕。新一届主编人选由常务编委会民主酝酿产生,要求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并愿意投入精力认真负责地做好期刊工作。副主编人选应由新一届主编与上一届常务编委会民主酝酿产生,副主编人选应属不同单位。新一届编委构成应考虑单位性质和地区分布,同时新成员数目不得少于编委总数的三分之一。换届名单应在规定时间内,由上一届主编报至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三、职责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主编的职责:1)对外代表专委会/编委会发言;2)组织、主持召开专委会/编委会全体会议;3)督促形成会议纪要;4)领导专委会/编委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都应组织活动);5)向学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五条 编委会有义务给学会普通注册会员提供每年订阅所选期刊原价80%收费,同时向学会荣誉会员、高级会员免费提供所选期刊,学会将给予各期刊编辑部适当补贴。
第十六条 专委会/编委会应及时将活动或会议纪要上报学会,同时于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
当年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的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主编必须代表专委会/编委会参加每年年终的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并汇报当年的工作及下一年的工作部署。
四、专委会/编委会的活动
第十八条 专委会/编委会应根据各自特点开展各种形式的符合章程的学术活动和期刊编辑出版的工作,如全国学术研讨会、专题学术研讨会、学术年会、学术论坛、沙龙、期刊出版、如何提高期刊发表论文的学术质量等等,积极参与学会组织的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九条 专委会/编委会应该每年召开至少一次工作会议(包括通讯工作会议)。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并按时上报学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所作决议须经出席者半数以上投票同意方能生效。委员不能到会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由其代行表决权,
第二十条 专委会/编委会举办各类学术活动应提前一年上报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上报理事长会议通过。未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通过的活动,学会将不予以承认。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编委会可根据情况制定本专委会/编委会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条例冲突。专委会/编委会制定的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须经学会秘书长会议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制定,经过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常务理事会负责本条例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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