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0年07月28日
第一条 为奖励中国力学工作者的学术成就,加速力学科学的发展,促进中国现代化的建设,周培源基金会设立“周培源力学奖”。
第二条 本奖旨在奖励国内、外力学研究工作中作出创造性成果或运用力学现有理论、方法解决重大关键问题等方面的中国力学工作者,尤以中、青年为主。
第三条 周培源力学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一般每次评选1人或1个项目,由基金会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暂定总额8万人民币)
第四条 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全国性学术团体或由五名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研究员或教授)共同联名,均可推荐受奖人或项目。
第五条 被推荐受奖人或项目,应由推荐单位或被推荐人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前应经五名以上(不在同一单位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评议,并对请奖内容的学术水平提出书面评价。
第六条 周培源基金会委托设立“周培源力学奖”评选委员会,负责初审后的评定工作,然后将评选结果报周培源基金会审批,由周培源基金会颁奖。
第七条 周培源力学奖请奖人(或项目)按条例要求于每年十月三十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报送周培源力学奖评选委员会评审。
本条例自1997年起生效,解释权属于周培源基金会。
86 10 6255 9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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